今年11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预防和减少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
今天上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具体实施及其内容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经常居住地
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需要按户口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然后按两种不同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
因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对于此条款中的“经常居住地”一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范小辉表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详细]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元旦实施 赔偿同命同价
记者从12月18日上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条例),对争论多年的电动自行车、城乡是否“同命同价”赔偿等问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1:事故赔偿标准
核心解读:常住城里的,无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一律“同命同价”
《条例》快读: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深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设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方面,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这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但是,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的农民工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市定居多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如果仅仅按照户口区别赔偿标准,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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