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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两年多没要回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手里有欠条,可是欠款的一方就是拖着不给,打官司也要不回来,这是为什么呢?

  打官司输了

  王某是锦州市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与某公司做生意,交易多次,于2006年8月结算总计欠王某企业8万元(某公司打了欠条给王某企业。欠条内容为:8月10日,结算至今欠货款8万元。签名:李某)。

  由于后来经多次追讨,该公司一直拖欠货款,至2008年9月4日王某企业一分钱也没有要回。2008年9月6日,王某企业以欠条作为凭证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以欠条为2年多前签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为由判决王某企业败诉。后王某企业再次上诉至中级人院,结果也是维持原判,王某企业以败诉告终。

  两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从王某企业的情况看,2006年8月10日该公司给王某企业出具欠条,欠条写明欠王某企业8万元。依据法律规定,从2006年8月10日起,如果两年内王某未向该公司提出还款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该公司同意还款,则自2008年8月10日起王某企业的将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主张多次追讨须举证

  王某称两年内曾多次追讨,因此关键在于王某应向法院证明曾多次追讨的事实。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在两年内多次追讨,则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王某的债权受法院保护的期限将从王某追讨之日起两年,这样极有可能王某企业的债权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王某败诉,则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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