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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承包纠纷新话题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青海新闻网讯 时令进入12月初,青海高原已是寒气逼人,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却是一派井然有序的景象。

  12月2日一大早,来自全省各州、地、市、县经管站主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共80多人,齐聚该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进行现场观摩。

  一进入庭内,就看见一个大大的镶嵌着麦穗和天平图案的会标十分醒目,在肃穆庄重的氛围里,大家聚精会神,听取他们的情况汇报,经验介绍。你看,有的与会者在专注做着笔记,有的掏出照相机对着墙上张贴的宣传栏(有关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制度)等进行一一拍照,有的在认真翻看桌上摆放的各种仲裁卷宗,有的在向仲裁员进行详细询问。

  学员们通过在培训班上的学习和现场实地考察,收益匪浅。看他们的架势,真恨不得马上就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入脑海,然后迫不及待地带回去,在自己单位迅速复制一个同样的仲裁庭来。

  (一)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渐减轻,土地收益不断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关注逐渐提高,农村土地承经营纠纷也随之有所增多,纠纷的表现形势多样化,纷纷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纠纷表现的矛盾趋于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有家庭承包产生的纠纷,也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产生的纠纷;既有承包耕地产生的纠纷,也有承包林地、草地以及“四荒地”、养殖水面产生的纠纷;既有物权性质产生的纠纷,也有合同性质的承包产生的纠纷;既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产生的纠纷,也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承包关系后产生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产生,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对稳定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极为不利。

  鉴于此,我省农经总站在广泛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以着手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骨干为目的,于近日举办了青海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班。培训班上,重点讲解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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