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不服申请再审,桂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同样判决国土资源局败诉。
至此,“提价补偿”后,出让土地的农民维权获得胜诉。几位农民认为,此案到这里应该了结了。但他们没料到,已于2005年提出撤诉的赖柯霖又站了出来,再次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他们退回“多领的土地补偿款”。同样,荔浦县法院一审判决张连生等5人败诉。
此案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法院认为,赖柯霖称是受华生房地产公司之托,支付了54.91万元征地补偿款给张连生等5人,但他没能提供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赖柯霖本人也不具备诉讼主体条件。另外,开发商华生房地产公司2004年8月7日依据《统计表》支付土地补偿款给张连生等人时,在遭到几户农民拒绝的情况下,才与张连生等人口头协商一致,并向张连生等5户人支付了54.91万元征地补偿款,开发商才得以顺利建设“阳光花园小区”。赖柯霖没有多付土地补偿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
2008年6月3日,桂林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赖柯霖的起诉。
到此,行政官司和民事官司都打了好几场,也都有终审结果,按理可以画上句号了。不料,开发商华生房地产公司又站出来了,于2009年6月将张连生等5户人告上荔浦县法院。
华生房地产公司诉讼理由与赖柯霖原来的诉求基本相同,要求张连生等人退回多领的18.9万多元的土地补偿费。
农民称有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权利
12月7日,这起开发商告民案在荔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张连生等5人的代理律师郑秋儿指出,土地补偿款是2004年8月7日发放的,至今已有5年多,如果开发商认为“多发”也应该在诉讼期效内提起诉讼,而现在提出显然超过了,法院不应该立案。
华生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则说,此案与赖柯霖的诉讼是有关联的,时效未过。
当天,农民邱瑞华出庭作证称,当年领补偿费时,是华生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荔生先找到他,要求他帮忙做张连生等5人工作。后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开发商把补偿标准提高了。在签字领钱时,也是李荔生当面亲手付款。开发商当初同意增加补偿目的在于尽早把土地拿到手开工,而赖柯霖只是华生公司的一个项目的承建商。
张连生等人认为,国家有政策规定,对于纯粹的商业性质用地,农民可以与开发商面对面协商,农民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双方最终能达成一致,是公平合理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开发商称“多付了补偿费”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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