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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能否擅自更改儿子姓名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龚律师:

  去年8月,我和周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儿子随周某生活,我每两周可以探望儿子一次。但离婚后,周某经常阻止我看到儿子。前不久,周某未经我许可,偷偷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并经有关部门登记获准。请问,周某可否单方更改儿子的姓名?

  读者 杨文彬

  杨文彬读者:

  周某无权单独决定更改儿子的姓名。

  首先,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具有权。根据我国《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监护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包括被监护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我国《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父母离婚时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仍然是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或第三人姓氏的,就是一种违背共同亲权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双方父母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子女成年后,是否更改姓名,由其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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