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明确夫妻债务约定,所发生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江苏江阴的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并向此人借款用于赌博。那么--
背景新闻
今年26岁的姜女士在2005年结识了江苏江阴的杨先生,并于当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08年4月的一天,姜女士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让其带7万元前去赎回丈夫,着急的姜女士以为丈夫被绑架了,翻箱倒柜拿出家里现有的1万元现金前往指定地点。到达指定地点后,姜女士见到了周小姐。周小姐告诉姜女士,其丈夫杨先生曾向自己陆续借款7万元,并向姜女士出示了杨先生写的借条。姜女士事前根本不知道丈夫曾向别人借钱,但救夫心切的她急忙拿出带来的1万元,承诺剩下的钱会想办法,并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偿还才被准许离开。回家后,姜女士逼问丈夫为何要借钱?借来的钱又花到哪里去了?再三逼问下,丈夫终于承认其将借来的钱用于归还赌债,而其与周小姐存在暧昧关系。得知真相的姜女士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与杨先生离了婚。
半年后,一直没有拿到钱的周小姐将两人告上法庭。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姜女士事先并不知情,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故应认定为杨先生的个人债务,姜女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由杨先生偿还余下的借款6万元。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夫妻一方借债通常应共同偿还
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六)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八)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承担债务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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