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卫生部门获悉,由于医院医生的过失,致使患者在做肠镜术检查时肠穿孔。目前,此案经石狮法院一审宣判,患者获赔2.8万多元。
据了解,来自江西的女患者朱某某,于2008年9月因便秘前往市医院就诊,10日在市医院做纤维肠镜检查。15日,患者因“腹部疼痛5天,加剧4小时”再次到市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9日,进行“剖腹探查术”时,医生发现“直肠乙状结肠交界处肠管三分之二周长破裂”,诊断为“结肠穿孔,局限性腹膜炎”。医院对其行“乙状结肠造瘘术”,患者于11月23日出院。10月13日,患者家属向市卫生部门投诉,认为医生在做纤维结肠镜检查时因操作失误,导致结肠穿孔,要求赔偿。
对此投诉,市卫生部门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及医学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解决这起医疗纠纷的有关办法。2008年10月14日,医患双方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共同委托泉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月21日,泉州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结果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患者对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于12月19日委托福建省医学会再次鉴定,2009年3月,鉴定结果出来,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患者还请有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
从今年3月至7月间,市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先后召医患双方就赔偿方案及金额进行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多次调解均未果。今年8月,患者向石狮市人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20.45万元。
石狮法院就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应患者申请,该院在10月16日,向医院要求先予执行2万元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患者请求赔偿的标准、数额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进行阐述,并逐一认定。该院认为:本案医疗过错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伤残,故患者关于九级伤残的主张不予采纳;在此次事故中,医方的责任是主要的,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医院应承担患者实际损失的80%%。
赔偿的标准、数额是此次纠纷焦点中的焦点。患者主张医院应赔偿其医疗费28388.22元,加上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501.18元。
- 上一篇:使用房屋擅装饰造成损失自担责
- 下一篇:妻子曝光裸照侵犯隐私
相关文章
- ·治病过失酿事故 一审获赔偿
- ·治病过失酿事故
- ·交通事故中双方都负责任,适用过失相抵
- ·海损事故中承运人主张管货无过失应负举证责任
- ·从一起案件谈“过失理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
- ·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过失的特点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 ·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 ·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 ·重大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 ·重大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
- ·医生过失可犯医疗事故罪
- ·三次鉴定不是医疗事故 有过失仍判决赔偿
- ·女子治病遇医疗事故 切除子宫却被缝上输尿管
- ·无资质从事高空作业 出事故责任人进班房
- ·北京交通事故快处实施一个月拥堵报警下降58.2%
-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个月 近6成当事人自行处理
- ·西藏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已有12人死亡
- ·广西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死亡比率低于全国水平
- ·北京交通事故处理将实施新规 肇事逃逸全市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