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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三思后行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案情】

  原告江苏省淮安市惠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公司)与被告钟其辉于2007年1月1日订立“经销饲料协议”一份,约定由钟其辉在宜兴市范围内销售惠达公司生产的“鲜正”牌鱼饲料,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年6月11日,惠达公司董事长杨明向钟其辉收取货款12万元并打了收条;同年8月6日,钟其辉在2007年3月1日至8月6日期间双方鱼饲料往来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款金额896264元;同年10月18日,钟其辉又在8月7日至10月18日期间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款金额1745000元。

  因钟其辉将鱼饲料销售给当地各村数十家个体养殖户,惠达公司担心钟其辉收款后挪作他用,又与钟其辉于2008年3月2日签署“说明”一份,约定:惠达公司与钟其辉结账,截止到2008年3月2日,钟其辉所提供的付款依据和报销的明细之后尚欠公司总货款120万元,此款是宜兴用户所欠,现转移公司账上,惠达公司认可,归惠达公司结算,由钟其辉全力配合律师、公司领导打官司,钟其辉无权提取现金,胜败与钟其辉无关,诉讼费用等由公司承担,钟其辉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但钟其辉必须提供用户欠款名单、凭证明细,如发现以前公司有人领款依据,在总欠款120万元中可以扣除。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期间,钟其辉自行向个体养殖户薛华良等6人提起诉讼,通过庭外和解、调解、判决的方式共计主张655945元。2008年12月,惠达公司出具给钟其辉“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钟其辉2008年饲料款94500元,其中代扣律师代理费44500元,实收钟其辉2008年现金50000元,2008年饲料货款全部结清,特此证明。

  2009年1月14日,惠达公司以钟其辉自行打官司的行为与本公司无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钟其辉立即给付2007年度的货款120万元及自2008年3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返还垫付的律师费44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宜兴市人院审理后,除判决驳回惠达公司请求返还已付的律师代理费44500元外,其他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钟其辉以自己向6名个体养殖户提起诉讼合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在二审开庭前又自行撤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焦点】

  合同的法律适用。上述2008年3月2日双方签署的“说明”的性质、效力如何认定;债权转让合同对新(债权受让人)、原债权人(债权让与人)、债务人的约束力。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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