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院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意见》特别强调,法院不能在国家法律之外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设置障碍。
很显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基层法院通过“地方性”规范或者内部“规定”限制公民或者依法行使诉权设立名目繁多的“禁令”而发出的“放行令”。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9月下发过内部文件,明文规定暂时不予受理涉及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而所谓“暂时不受理”则大多作为长期的“内部政策”。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法院都有出现,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行政司法”现象。
据笔者观察和分析,各地法院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自然也有他们自己的“苦衷”,比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就曾解释他们“暂不受理”13类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有的案件一经受理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案件虽然能够结案,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容易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也曾在一次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特别提醒大家要明了自己的工作职能定位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包打天下”的思想。或许,各地法院大都不愿意大开案件受理大门而“引火烧身”,也不愿承担无法全面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法院公正执法形象的责任。
现阶段我国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普遍的司法现象,虽然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急速转型的“矛盾凸现期”有关,但也进一步暴露了法院在整个社会政治构架中的实际功能安排和具体机制设置尚不十分完善。
从法学理论上讲,法院的基本功能定位是应当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渠道而存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才被认为是社会公益的最后“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事业取得了迅猛发展,伴随着这种发展,广大公民的民主诉求也日益高涨。立法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求,不断在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设置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一些新的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必要程序。不过,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立法的这种发展速度与司法能力之间,以及与社会能够提供满足这种需求的资源之间,依然存在明显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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