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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母水牛产下牛崽引争议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案情】

  今年4月4日,韦某因儿子病重住院治疗急需用钱,因四处借钱未果,便与住在几公里远的梁某商量,要将自家饲养的一头母水牛卖给梁某。经商议2次后,敲定的价钱是3580元。梁某买下这头母牛后,半个月即转手卖给邻村的黄某,获款5000元。黄某买回的这头母牛,在1个多月后产下1头牛崽。

  儿子出院后,韦某得知他卖出的母牛产下牛崽,认为当时卖牛是因为筹措儿子的住院费用,才低价出售。按市场行情,这头母牛的价钱不低于4500元,而且没料到母牛很快产下牛崽。他与梁某的买卖显失公平,梁某有乘人之危、故意压低价钱的嫌疑。为此,韦某向法院起诉,把梁某作为被告,黄某列为第三人,请求撤销他与梁某的买卖关系,梁某和黄某将母牛和牛崽返还给他。

  【争议】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韦某与梁某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能否依法撤销?二是黄某应否将母牛和牛崽返还给韦某?

  梁某则称,他根本就不知道韦某因儿子病重住院急用钱才卖牛,而且是韦某自行找上门来说要卖牛,价钱是双方协商后定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不比市场行情低多少,不存在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牛,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韦某要求撤销买卖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当时并没有约定母牛生崽后要返还韦某,他将母牛卖给黄某也没有这一约定。他与黄某的买卖合法,韦某无权要求他和黄某返还母牛产下的牛崽。

  黄某认为,他没有与韦某发生买卖关系,他与梁某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韦某没有理由要求他和梁某返还母牛和牛崽。

  【探究】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韦某将其所有的一头母水牛出卖给梁某,双方商定价钱后,梁某付完约定的价钱,韦某交付了母牛,双方的买卖关系已成立,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订立并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或受害方)有权请求人院撤销: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受害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的合同,对当事人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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