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原本安宁的小区不知何时冒出许多喧嚣的身影——商品零售店、企业办事处、各式商务机构……殊不知,这些驻扎在居民楼中的营利性场所在攫取利润的同时,也牵出一个发人深思的话题——面对民宅“住改商”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近日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为我们描摹了怎样的维权图景?
业主“住改商” 邻里劝阻收效甚微
“每逢双修日,楼栋里总有不少人来回穿行,沉重的脚步和喧闹声,真叫人受不了。”昨日下午,家住青山区科苑社区的郭女士得知记者前来了解此事,迫不及待地将记者迎进门。
据郭女士反映,数月前其所住楼栋骤然变得热闹起来,起初还以为是邻里走街串户所致,可一番打听才得知频繁于穿梭楼栋的人并非该楼住户,而是分别设在该楼2层和4层的一家保健仪经销店。“从早到晚,总有不少人前来该店做诊疗,有时甚至将整个楼道堵得水泄不通。”
由于不堪其扰,郭女士联名其他业主曾多次与该店负责人交涉,可扰民现象却不见有丝毫回转。无奈下,郭女士只得向辖区居委会投诉。由于该店具备合法营业证照,并不涉嫌违规经营,居委会也只能上门调节而物权责令其关门歇业,而随后该店老板对记者答复则是尽量减少扰民现状。
事实上,郭女士遭遇仅是一个小小侧影。连日来,记者走访我市多所居民住所了解发现,从星罗棋布分散在小区内的店铺门面,到部分企业悄然进驻居民住宅。近年来,我市因民宅“住改商”而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略有上升趋势。
然而,记者了解到由于不少业主维权意识淡薄,当遭遇业主“住改商”侵权现况时,通常采取竭力劝阻或群体上访的方式解决,结果往往收效甚微。因此,许多市民纷纷质疑:难道真的没有法条约束“住改商”侵权行为吗?
拍板“住改商” 业主一个不能少
2007年10月1日,备受瞩目的《物权法》呼之欲出,这为那些肆意侵犯物权行径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可能。其中该法案首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业主“住改商”如果未经所在建筑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业主也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物权法》颁布2年来,虽使较大层面规范了业主“住改商”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业主通常按整栋建筑内多数住户决定的方式,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部分专家认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悖该规定的立法初衷。结果便是,那些携“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肆意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住改商”行为变相地得到司法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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