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司机出差途中撞坏一辆运营中的货车,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单位和职员,要求共同赔偿因停运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单位司机属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是田林县某机关单位的司机。去年2月5日下午,何某驾驶单位的小客车到百色出差,返回田林县城途中与田林县乐里镇黄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货车相撞,导致黄某的货车起火,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田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黄某认为事故造成他停运的损失,要求司机何某及其单位赔偿未果,遂向田林县人院起诉,要求何某和单位共同赔偿他2个月的停运损失共计1.8万元,提供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和一家汽车美容修理店的相关证明。
开庭审理时,黄某请林某等4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黄某每月因停运的损失为9000元。何某及单位辩称,黄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因此不能再要求赔偿,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根据黄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黄某因事故修车造成的停运时间是46天,按其行业收入,平均每天300元,扣出成本后平均每天应为200元,因此停运46天的运营损失应为9200元。对黄某要求赔偿2个月每月9000元的停运损失,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何某是单位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何某的过错造成黄某的损失,依法应由单位承担。日前,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何某所在单位赔偿黄某的停运损失费92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何某作为单位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黄某的车辆损坏后停车,造成了停运损失,因此其所在单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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