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部长:未出租业主住房,仅由战友暂住
何某辩称,2007年10月,原告及家人要回老家,毛女士将房屋资料交其保管,因未委托出租,何某没有通知公司,也没有在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毛女士回内地后,何某只要有时间,中午都会去房间开窗通风,或中午在房间开空调休息。2009年2月,因何某战友买房装修,就让战友暂住在毛女士家,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别人,也没有收取费用。
因何某的错误行为,公司已将何某调离。何某已经赔偿给原告15000元,已经付出了代价。何某称其没有出租房子,毛女士要求何某支付租金没有任何道理。事发后,何某还买了一台价格为2500元的冰箱赔偿原告。
答疑三则
与公司合作怕对方有问题该怎么办?
海口梁先生来电:我与海口一家药品公司准备进行合作,但是对方的一些情况我不是很了解,因为是一个朋友帮我介绍的,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
答:如果是与公司发生业务来往,建议签订相关合同。如果你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对该公司工商注册情况进行调查。一般情况,居民凭借个人身份证,便可以查询到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如果你需要对公司进一部了解,如进行验资,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事项查询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办理。(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陆霍律师)记者刘江浩 整理
以女儿名义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海口徐女士来电:我和丈夫因为感情问题,现在准备离婚。可是,结婚后不久我们夫妻买房的时候,是以我们11岁女儿的名义买房并进行登记。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产权归谁?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女儿。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相龙)记者刘江浩 整理
商店私自没收假币对吗?
海口孙女士来信:在商店买东西,店主说我的钱是假的,她要没收。但后来又发现不是假钱,该怎么办?
答:您好,这种私自没收假币行为违法。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中国人民银行、有存取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假币。商店可报告当地警方,其无权私自没收假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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