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权限的分布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明确总经理捐赠权限的较少,只有30家明确规定了总经理在捐赠或赠与方面的资金限额,具体权限范围分布如下表:
在捐赠的案例中,变化幅度最大,从10万到几千万,从不到净资产的0.5%到10%都有,再加上本身案例数量较少,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平均数来代表整体水平,同时需要考虑到:
根据前文提到的英美法律的规定,捐赠不应该超过公司股本和盈余的1%,非经股东会的普通或特别会议的决议授权,不得超过该额度上限,也就是董事会的捐赠权限最多达到净资产(股本)的1%。
国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建议上市公司授权董事会审批的捐赠权限不宜超过净资产的1%且不大于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关于国内上市公司总经理意定四项权限的特点
归纳起来, 上市公司对总经理意定四项权限的规定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
一是已经制定具体规定的上市公司较少,上交所总共866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55家制定了明确的总经理权限,不足20%,而制定了捐赠权限的更是只有30家,不足4%。
二是差异较大,少则不足10万元,多则超过亿元,并且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单笔形式和绝对金额来规定权限,很难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规模相匹配。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据我们分析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
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国内尚未形成成熟的职业总经理人市场,没有大量职业总经理人存在,致使总经理权限缺位。
主管部门缺乏总经理权限的相关指引。董事会的权限在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对董事会的权限规定也就比较一致,但国内缺乏制定总经理权限的规范,下面我们重点分析一下总经理权限如何规范的问题。
在已规定总经理权限的上市公司里,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单笔方式和绝对金额来规定具体限额,但实际上采用这两种方式未必科学。因为授权实际体现的是效率和风险的平衡,权限总量标志着风险,使用单笔额度反而很难反映风险。比如每笔限量100万,可能一年只发生一次,就只有100万,但也可能发生10次,则实际金额达到了1000万,无法真正控制风险。此外,采用百分比更能体现额度的合理性,一家净资产10亿的上市公司可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变成净资产超过百亿的公司,采用比例方式更能体现与公司发展的同步,不需要经常修改总经理权限。因此,本文认为,从规范的角度来讲,总经理权限应采用累计比例方式来规定,即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几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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