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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二手房采暖遇难题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天津市民也有类似的困扰。天津市民李先生买了二手房后,发现该房从2002年至今没有缴纳燃气费,如果不结清这拖欠的 8000多元费用,他便不能正常使用燃气。

  家住天津东丽区隆达公寓的刘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买了二手房还不到一个月,竟被供热部门通知要缴纳去年的采暖费“差价”。刘先生认为,自己是新房主,不该为房子原来的主人埋单。但供热站的工作人员认为,刘先生应该去找前任房主索要欠费,然后交到供热站来,否则今年的采暖费也不收取。

  如果11月15日之前刘先生不能缴纳采暖费,他们家将面临停止供暖。

  供热站:原房主不补新房主必须缴

  负责收取采暖费的天津东丽开发区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10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听证会,将供热收费标准由20元/平方米涨到25元/平方米,这一收费标准自去年起实施,刘先生的前任房主欠下的就是这5元/平方米的调价费用。“刘先生没有查清楚采暖费的欠费情况就买房,他应该负责通知原房主来结清欠费,否则就得自己承担后果。如果他只想交今后的采暖费,肯定行不通。”工作人员说。

  记者询问:“不为前任房主补缴欠费就不能缴纳今年的采暖费,供热部门这样做可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对此该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坚持说:“如果他不补缴,就不收他今年的采暖费。” 律师:追缴欠费应由供热站负责

  针对刘先生遇到的问题,致信律师事务所的胡伟东律师说,该由谁缴纳采暖费,要根据房屋的产权变更之日来决定。如果市民刘先生是今年9月23日才拿到的房产证,那么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此前该房的房主和供热、供电等部门因服务合同产生的和债务关系 均与刘先生无关。根据《合同法》和《通则》有关法律规定,刘先生没有必要为前任房主因供暖合同产生的债务负责。向欠费的前任房主追缴应该是供热站的事,与新房主无关。

  “但是,目前供热企业相当于垄断行业,当企业自身在追缴欠费方面的管理出现问题后,他们为图自身方便,就强令新房主补缴欠费或让其帮助联系原房主补缴,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

  提醒:避免“后遗症”要查四件事

  立德律师事务所卜璇律师说,为避免二手房“后遗症”,市民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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