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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德利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近日,一名自称患艾滋病的女子在博客上发帖,公布了279名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此事经网络传播,引起了轩然大波。然而,最新消息是,初步确认此事为冒用他人姓名,恶意中伤。

  □记者端子

  背景新闻

  10月14日,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该博客中还发布了大量裸露照片。被检查出感染艾滋病为9月初之前,为证明博客真实性,闫德利还贴出了自己的全家福。

  消息一出,即刻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艾滋女曝光嫖客名单、性接触者号码”等说法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论坛。

  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人们发现,虽然闫德利确有其人,但她表示自己从未在网络上发帖,博客内容也并非她所公布,而是有人恶意中伤。在最新的事件报道中可以得知,闫德利已从北京返回容城县,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做了笔录。随后,当地的疾控部门为闫德利做了艾滋病体检。根据公布的初检结果显示,闫德利无艾滋病。

  此消息一经公布,再次引发民众的热烈讨论。博客内容不是闫德利发布,那么是何人所为?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除了行为人,发布不实消息的相关网站是否也有责任?这些问题已经表明,“闫德利事件”不仅仅是一个网络新闻,而且是一个急需司法程序介入的公共事件。在问题没有彻底调查清楚之前,我们应如何分析此次事件,剖析其中蕴含的法律及社会问题呢?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事件属实,谁担责?

  曹永(郑州市金水区人院法官):“闫德利事件”的真相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情况属实,另一种是纯属捏造。假设情况属实,如博文所称,“闫德利”确为“艾滋女”,且为报复社会向多人卖淫,其行为将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势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传播性病罪的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危害。因此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我国《刑法》规定,犯有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是不是属于“严重性病”,《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此做出定罪。如果情况属实,毫无争议,闫德利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在主观上明显属于故意,依照我国《刑法》对传播性病罪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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