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路面堆沙不警示酿成事故要担责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撞到施工道路边的沙堆上死亡,谁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10月13日,宾阳县人院一审公开宣判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今年6月12日凌晨,天空飘着细雨,凌先生与朋友聚会喝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由于天黑加上酒后神智不清,凌先生没有注意前方道路正在进行拓宽施工,也没看到路面上堆放的沙子,开着摩托车径直朝着沙堆冲了过去,导致车翻人亡事故。事后,交警认定凌先生属无证且酒后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凌先生的家属认为,该起事故是因道路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的,于是把工程施工单位告到了宾阳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施工单位提出,发生事故的路段还没有交付使用,凌先生驾车驶入是不对的,而且交警已经认定凌先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他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路段虽然没有交付使用,但已经完成了路面拓宽工程,而且路面上也没有放置警示行人、车辆不得进入拓宽路面的明显标识,新旧路已融为一体,应视为默许行人、车辆驶入。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堆放沙料过夜,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凌先生驶上沙堆发生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特殊侵权赔偿责任。凌先生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负40%的责任。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审理路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案件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若能证明自己已尽法定的警示义务(即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可免除责任,否则推定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虽工程已完工但未交付使用,在路边还堆放有沙料的情况下,应意识到因此会对行人造成危险,但施工方并没有设置任何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凌先生驶上沙堆发生事故死亡,因此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凌先生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引发翻车事故丧命,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减轻施工单位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施工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