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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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