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几点不足(4)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1.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
2.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3.召开听证会的,主持者应公告具体听证程序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者报名程序等,听证会笔录经与会者签名后也应公开。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保证至少有一定比例的专家须由受影响者选定,论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专家名单、简历应预先公布,论证会召开时也应允许一定数量的公众入场旁听,专家在论证会上的发言也应公开。
4.依法应向公众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的,或虽征求公众意见但形式或程序不合法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
第四,确立公众环境请求权制度,建立环境权益受损补偿机制。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已然显现时,就应构筑一种事后补救机制,赋予受害人尽可能宽泛的请求权,使受害人能够顺利地向施害人主张赔偿。比如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定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规定环境权益受损的公众有权向项目开发者或受益人主张赔偿。结合环境侵权的特点,赔偿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对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应及于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
总之,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会日益提高,对环境问题会日益关注,获得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的愿望也将会更加强烈,这对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入世”也要求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吸收一些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王灿发著:《环境影响评价法起草中应予重视的几个问题之探讨》,www.cenews.com.cn 2001年3月9日。
6. 燕娥、陆静《从〈奥胡斯公约〉的生效实施中能借鉴到什么-浅谈我国公众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决策的立法与实践》www.cenews.com.cn 2002年1月26日;200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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