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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必须重视地方环境立法(3)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可以看出,西部地区各省市在生态环境上具有相当大的个性,而这些地方环境问题想 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得到解决,有相当大的困难,实际上根本行不通。地方性环境问题的 解决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这是各国的共同经验。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州环境立法,日本亦 十分注重各都道、府、县的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的最大好处是能充分考虑本地的环 境特点,制订出针对性更强、更具操作性的措施,使各地真正能够做到宜林则林、宜农 则农、宜牧则牧。反之如果不重视西部地方环境立法,或者只制定西部统一的《西部地 区环境法》,则并不利于有针对性地保护有地方特色的生态环境。强调西部各省自己的 地方环境立法,并不意味着排除流域性或跨省、市的区域性立法。在强调地方立法的同 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流域或区域立法,如针对晋陕蒙接壤区就可以由国务院制 定单独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对长江、黄河也可以制定流域性的长江法、黄河法等。

  三、西部地方环境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为西部大开发的两大并列目标和任务,西部相关立法应当围绕这 两大任务而进行。西部地方环境立法则必须围绕本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进行。 由于西部地区的共同生态问题是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严重、林草植被覆盖率低等,因 而各省均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保持水土、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规定切实有效的 措施。同时各地也需要针对本地特殊的环境问题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具有本地 特色的地方环境立法。例如内蒙古就应当围绕建设北方生态防线的任务,对黄河中上游 水土流失和风蚀盐碱的治理,京津周边和阿拉善等沙源的治理,全国实施草原建设和保 护,大面积进行退耕轮牧还林还草,防沙治沙,建设“三北”保护林、绿色通道等作出 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青海省则应当围绕保护江河源头的生态环境的主要任务规定具 体的保护措施;西藏自治区则应当着眼于西藏的生物多样性、大江大河上游的生态环境 等重点问题出台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本地生态环境建设;甘肃、新疆、陕西等 缺水省份则应当对节水作出详细规定等等。西部地方环境立法(立、改、废)除了强调有 针对性地对本地区的特殊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而西部地方环境立法 首先应当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都 将是无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颁布了8部自然资源法、5部污染防治法,正在制定或 将要通过《荒漠化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等立法,这些法律 均是制定地方环境法的依据。

  2.以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可持续的发展是西部大开发 的必由之路,西部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予以坚持,否则西部大开发就会成为西部自然资源 的大开采、大破坏,那将不是再造西部秀美山川,而是对西部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 境“雪上加霜”。

  3.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中外历史一致表明:环境保护必须立足于“防”, “防患于未然”。西部地区的经济相当落后,部分省份的老百姓甚至还有温饱问题,西 部大开发能够让西部人民彻底摆脱贫穷那将是了不起的丰功伟绩。但如果西部的经济发 展建立在牺牲环境之上,那么西部地区是很难再拿出资金来治理污染的。因此,西部地 区环境立法亦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为此在具体制度上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 评价、“三同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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