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人类“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能存在了” (7) 。
第三,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首先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8);“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关系和联系;只有在这些社会关系和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9)
第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人与自然的统一与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0)
第五,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正如恩格斯所言: “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1)马克思也说: “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12)
第六,法与自然关系密切.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指出: “法律只有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13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4);人们往往忘记了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15)
上述观点,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4 发展中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调整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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