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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的成因及对策(2)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4、婚姻登记机关滥用职权。法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审查、登记结婚的权力。但是实际中,有些登记机关不严格执行法律,在登记中变相搞创收或乱收费、代收费,导致一些本愿登记结婚的人产生逆反心理而不愿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附加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即是一例,收200元至400元不等,而托人讲情的可降低或不收。由于不交费,即不予办理登记,对欲登记结婚者的守法积极性给予了严重打击,使一些人干脆就不登记“结婚”。

  5、缺乏相应的预防、监督、制裁机制。婚姻法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对于非法同居行为没有明确的预防、监督、制裁处罚条款或手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也仅限于纠纷双方诉请处理为前提,所采取的也是不告不理之原则。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更无从谈起。《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仅是对非法同居行为违法性质的认定,对于违反此条款行为者如何制裁,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但这也是泛泛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易于操作,亦没有起到预防作用。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同居者也只能限于批评教育。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一些人才会肆无忌惮地非法同居。

  二、非法同居关系对策研究

  非法同居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因非法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对于因非法同居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但最高法院的此司法解释,仅是非法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后的事后救济处理措施,未能在源头上起着预防、遏制、威慑之作用。因此,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对策研究不应仅限于事后的法律处理,还应着眼预防工作的研究。

  1、加大我国婚姻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遵守婚姻法的自觉性。务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地宣传婚姻法,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系统地批驳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使广大人民在新旧婚姻家庭制度问题上划清思想界限,使婚姻制度家喻户晓,让人们自觉遵守婚姻法制。

  2、加大对非法同居者之制裁立法。建议在婚姻法中增加对非法同居者之制裁条款,如拘留、罚款等措施。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对非法同居者以违害社会主义婚姻法制行为论处,法律有了规定,对以身试法者将起到震慑、预防之作用。

  3、对中学生开展婚姻法制宣传教育。建议在中学生政治法律常识课中开设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婚姻法制教育的课程,让青少年提前了解我国现代婚姻法律制度,正确理解恋爱自由和结婚自由的权利,以达到知法、守法之目的。男女双方非法同居发生纠纷,受害方往往是女方,因此,还应对青年女子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制教育,提高妇女维权意识。

  4、建立有效的预防非法同居监督机制。以村、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立对非法同居行为的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社区青年人婚姻状况予以登记摸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同居行为者进行及时批评教育,劝说或向有关婚姻监督机关举报,让非法同居者无所遁迹,无地立足,让其处在社会谴责、社会监督的汪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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