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非法同居关系的成因及对策(3)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5、对于已达婚龄者,如有同居行为的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未履行手续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对于同居期间已达结婚法定婚龄的,应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

  6、禁止婚姻登记机关附加收取养老保险费。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自愿登记结婚的,登记机关必须无条件予以登记,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这种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婚姻法制执法大检查,对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的登记机关及行为人予以制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