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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1、非婚同居行为剧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开放,我国公民的性意识、性观念、性行为和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的现象增多便是主要的表现,由此导致非婚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也就必然导致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产生。2、非婚性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身心健康上的损害,也可叫着性行为后遗症。具体表现形式为非婚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引发女方不孕不育等后遗症、性交过程中发生窒息死亡、传染性病等。还有日益增多的性乱、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行为使得非婚性行为损害后果趋于严重,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3、网上虚拟空间的亲密接触(网恋或者网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不道德或者不文明行为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出来,网恋网婚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超出了社会道德关于友谊的范畴,与伦理道德相悖,而法律研究和法律适用的滞后,受害人欲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还相当困难。4、精神恋爱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有人认为男女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倾慕、相互爱恋,认为只要不发展到肉体亲密接触,不会威胁到既存婚姻的纯洁关系,追求所谓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现行法律也不能调整纯粹的精神关系,但这种精神恋爱有损于婚姻关系的忠实。5、非婚异性知己。知己或朋友,不论是同性或异性,超越了道德允许的范围,相互倾心乃至发生性行为,同样都会对婚姻配偶造成损害。6、传统纠纷解决办法的局限性。我们知道,当事人私下协商或调处等传统方法受制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和社会众多利益因素,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粗浅了解,在解决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迫使当事人公开非婚性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借助于司法诉讼救济手段来寻求保护。另一方面,非婚性行为损害成因与结果的复杂性、医学技术上的大众化支持程度低、“一边倒”的道德评价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模糊或缺陷,在客观上都加大了通过传统机制解决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的难度。在处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时,以行为道德评价或片面法律评价抑制当事人权利主张的现象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其中的复杂道德法律问题只有通过纯理性的司法措施才能正确判断,司法救济措施介入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日益突出。因此,只有现代司法手段才能消除非婚性行为所造成的无法预料的负面影响与损害后果,抵制那些非法律手段,使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可诉性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出现,是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的表现,同时也是公民对司法救济措施的信任度和依赖性的表现,能否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正确归责,则要看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损害程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是完全能够求助司法手段来解决的。

    1、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从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之诉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婚性行为损害是一种明显的人身损害,很显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这里我们还要明确,允许对非婚性行为损害提起赔偿诉讼,是尊重与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的现实需要。非婚性行为的增多、性对象的复杂化、性行为形式的异化,人们对非婚性行为的宽容、法治社会中行为自由度的扩展等等,都能加剧损害的发生。性行为损害的多样化、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增大和损害体现的的巨大经济利益损失等,使得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进行民事法律调整的必要性越来越大。非婚性行为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事实及相关损害结果,是特定当事人追究对方当事人民事赔偿的客观基础。允许当事人提起这类赔偿诉讼,是法律正视和承认性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客观存在之表现。2、依据民事诉讼理论而言,提起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之诉,也是可行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四个条件,就能够成为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所以当事人依据非婚性行为损害事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正确把握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问题从诉讼程序上讲,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依法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从人身权利这个大的权利保障范围而论,应是体现法律充分保障人权,在诉讼理论或者是民法理论上探究,是能够成立的,可以借助司法措施求助的。然而,这里需要正确把握性权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对立关系问题,实体上的归责在于审查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由于非婚性行为导致损害出现的事实与性行为性质存在差异,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的确定也因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而在归责时也应加以区别,一般来讲,非婚性行为的发生不存在无过错的问题,因为这种非婚性行为不尽是错误的,甚至是非法的,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非婚性行为,那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且是明知故犯,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都难以成立,因此,我们说非法性行为的损害赔偿与人身权利的保护形成了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局面。因为对双方当事人非法性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给予法律救助,势必会滋长婚外两性关系的泛乱,不利于发展和维护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生活模式。而对于不自愿情况下的非婚性行为,则属于侵权范畴,其赔偿归责是很明显的,我们不仅要认真对待和处理,还要大力鼓励当事人勇敢面对,勇敢正视,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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