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8)
www.110.com 2010-07-10 14:57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前位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承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理论,遗产既可以包括财产所有权,也可包括其他财产权。但是,由于后位继承的特殊性,使能成为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遗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般来说,后位继承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较长,因此,作为该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权必须是无限财产权(所有权)或存续时间较长的有期财产权。存续时间较短的财产权作为后位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不大。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中,前位继承人负有不使所承受遗产价值降低的义务,因此作为该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一般为不可消耗物。实践中多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和祖传文物等贵重的动产。为了明确前位继承人向后位继承人移转的财产的数量,减少纠纷,有些国家(如瑞士)在立法中要求遗嘱人指定后位继承人时,须向主管官厅提交制作的财产清单。 移交给后位继承人的遗产利益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标的物灭失、占有丧失而对第三人有请求权时,该请求权也属于遗产利益之中。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后的利息应属于后位继承人取得。前位继承人应保证其转交后位继承人的财产不受第三人追夺,因其过错造成遗产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称为前位继承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后位继承法律关系客体不同,决定着前位继承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限制程度不同。以种类物为客体的情况下,前位继承人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之外,还享有受限制的处分权。因为种类物可以进行救济性购买,所以在处分种类物时,前位继承人只要能保证不降低财产价值即可。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客体的情况下,前位继承人不享有处分权。一般只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如果前位继承人任意加以处分,则其处分行为无效。
四、结论
综上所论,后位继承是遗产利益在继承过程中需要发生多次转移的产物,自罗马法的遗赠制度逐渐演化而来。已被许多国家法律加以规定或认可。但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应细致研究。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是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之间基于后位继承权而产生的债权关系。后位继承权转化为既得继承权时对前位继承人的期待权亦同时产生。为处理后位继承中的复杂情况,立法应当大量采用推定的方式来弥补遗嘱人意思表示的不足,所以后位继承制度在功能上发生一定的扩张,涵盖了附条件附期限遗嘱制度的规定。承认后位继承制度可填补我国法律空白,利大于弊。本文主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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