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之一)(6)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总之,美国集团诉讼职权介入与传统诉讼的关系可列表如下:
传统的诉讼
争论点 一般为个人权利义务的争议
issue
当事人 一般是一个人起诉另一个人
(parties)
关键的事实 历史的(过去的) 事实及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critical facts) 务有牵连的现存事实
指导原则 法律程序
证据的采信 对抗制的听审和证据规则
寻求的救济 中间判决,消极禁令,损害赔偿
判决的形成 听证后,法庭裁判
拘束力 约束当事人双方
庭审期间 一次性裁决
集团诉讼
争论点 一般涉及公益团体的实体权利
issue
当事人 一般是一个群体起诉一个官方机构(公共机构或政
(parties) 治实体)
关键的事实 预防性的(在判决确定期间内有效),立法性的(持
(critical facts) 续有效的判决)
指导原则 没有在法律程序中指出的战略、战术、潜在后果
证据的采信 广泛的参与,放宽标准,更多的专家证据
寻求的救济 积极的禁令,影响当事人之外的潜在广泛的许多主体
判决的形成 大量协商
拘束力 对社会中相当大的公共群体产生影响
庭审期间 持续性的裁判,常常要多次开庭和作出补充判决
二、选定当事人诉讼
选定当事人制度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中的一项当事人制度,它与集团诉讼一样,是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共同进行诉讼问题的一项制度设计,但二者在基本概念以及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选定当事人的特征
1.诉讼担当的一种类型
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以及不属于法律上赋予其民事主体的非法人团体,必须由多数人全体作为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被诉时,只通过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起诉或应诉,其余的人脱离(或退出)诉讼的制度,即选定当事人制度。简言之,是“从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中选出的为全体共同利益人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注:[日]《法律学小词典》,有斐阁,1985年版,第570页; 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法学丛刊》第159期,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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