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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合法外衣裹着非法目的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伪造事实和各种证据,通过诉讼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这类恶意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如何遏制恶意民事诉讼?2003年10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进行了专题研讨,为解决这一问题探求法律途径。

  恶意民事诉讼问题严重

  案例一:1999年11月,河南省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田某退出该公司。2001年5月,社会人员李某拿着一份自称和该公司于1999年4月签订的售房合同及收据起诉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所收房款17万元及其利息。田某冒充该公司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审理时,该公司因此未能出庭。法院缺席判决该公司返还李某房款17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时,该公司才知道这一民事诉讼。

  案例二:1995年,某市塑料三厂为其技术人员王某向该市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手续交给了王某。后王某因故离开塑料三厂,并退还了商品房,但未移交有关购房手续。2000年9月,上述售房公司自己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于2001年以王某使用房屋系租赁、塑料三厂未经准许占用该房屋属侵权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搬出房屋。法院判决该公司胜诉后,塑料三厂申诉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从银行调取了1995年塑料三厂购买该房时向该公司支付房款的转账支票及双方的银行明细账记录,证实了该公司隐瞒主要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

  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曹世聪介绍,类似上述案件,仅郑州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近两年就发现并纠正了42起,而在河南省绝不是只有郑州市才发现此类案件,曹处长认为,虚假(恶意)民事诉讼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引起司法机关和学术界的重视。

  产生恶意民事诉讼的缘由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全友说,在办案实践中,他们发现恶意诉讼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在诉讼活动中缺乏应有的抗辩能力。如不注意保存合同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或者对印章使用保管不善,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印章被盗用。2.个别法官未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如在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在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时没有按照法定方式送达,打一面官司,缺席判决,等等。3.对恶意诉讼行为如何处罚,我国现有法律尚未规定,以至于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制裁不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邱星美认为,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恶意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参加诉讼的权利,或者申请再审,或者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第二,现有法律对这种恶意诉讼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第三,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些原因的存在,客观上纵容了恶意诉讼行为。

  检察监督是否师出有名

  面对这一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有人提出应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应对此类诉讼行为进行监督。那么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有何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荣馨认为,对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理论根据,在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平衡,而平衡就需要监督。恶意民事诉讼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利益平衡,需要通过监督来恢复社会平衡。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该规定制定时未预料到目前有如此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因而有两点不妥:一是检察院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不仅是权力,也应当是义务,表述为“应当”更准确些;二是不应只针对审判活动,也应当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活动,如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证人、鉴定人的活动等,均应进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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