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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合法外衣裹着非法目的(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邱星美说,检察院抗诉看起来似乎是针对当事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如果这样就产生了抗诉对象是否合适的问题,即检察院是否有权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抗诉。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检察院显然是不可以抗诉的。事实上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抗诉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是针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涉及到的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查、认定是否准确,以及当事人是否适格。因此对此类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湘潭大学副教授廖永安认为,检察机关对恶意民事诉讼应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具体表现为参加诉讼和提起抗诉。参加诉讼要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对于抗诉则不限于上述案件。因为恶意诉讼不仅有违诉讼公正,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性,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抗诉,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指出,检察院的监督主要针对法院的审判权是否正确、合法行使,对当事人的行为一般不应监督,除非当事人严重违法或侵犯国家利益。

  法律如何遏制恶意诉讼

  杨荣馨指出,检察机关现有诉讼监督权仅限于事后监督(即只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这是不够的,诉讼监督权力应当扩大,应包括公益诉讼、一审抗诉等其他方面。检察院起诉是否应交诉讼费?如果败诉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他认为,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免交诉讼费。检察院提起诉讼,胜诉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败诉也不应负担实体上的义务,因而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给被告造成损失应如何处理,则仍需要进一步探讨,但监督权力应予扩大是无疑义的。

  宋朝武说,国外多在刑法中对该行为予以规定,如西班牙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可处以长期监禁或者罚款,意大利规定可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他认为造成对方当事人重大损失(如企业停产、破产等),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虽然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追究却无相应具体规定,对此刑法亟须作出完善。另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于恶意民事诉讼行为,这种罚款数额显然过低,必须加大罚款力度。即使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也要使其在经济上受到相应的制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张友亮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这种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许多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有一种情况不容忽视,如被告不知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则原告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另外,当原告与法官串通作出错误判决时,对法官可按枉法裁判罪处理。

  孙全友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伪造证据罪和诉讼欺诈罪,前一罪状可表述为:当事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通过民事诉讼借助审判机关的强制力以达到非法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后一罪状应表述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民事诉讼借助审判机关的强制力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法定刑,可参考诈骗罪的法定刑,并应重于后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力提出,防止恶意民事诉讼、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应当注意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二是在进行制度构建时要做到制度协调与整合,不能仅仅为了解决恶意诉讼而简单地进行设计。廖永安补充说,应进一步完善审前准备程序,通过审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点,从而对恶意诉讼起到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作用;对于关涉公益的案件,如集团诉讼案件等应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进一步完善法院送达制度,设立诉讼通报制度;对于国有企业诉讼,如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诉讼,防止因恶意诉讼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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