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统一的,为追求一种价值观念的实现,而破坏另一种价值观念的实现,将会影响法律的正常运作。实体公正的实现应予制约,制约的方式就是再审程序的设计须体现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同等重要的价值。笔者认为,有错必纠是对的,但是“错”的程度应当明确界定。申言之,应通过再审事由的明确与细化,将程序的内在价值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以承认裁判权固有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实现有错必纠与尊重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大体平衡。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外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法定的再审事由应当确定化为以下几类:第一,裁判主体本身构成不合法。如果作出判决的法院或法官在主体资格上不合法,便可以提起再审之诉。如法官应当在本案中回避的没有回避。第二,在原审诉讼中代理人的资格有瑕疵。例如,当事人未出庭时代理人的资格不合法。第三,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例如,证据材料是伪造或变造的,证人、当事人等的陈述是虚假的。第四,判决的根据已经变更或被否定。第五,原审诉讼中有可能影响判决公正性的其他因素。如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了当事人提出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应当判决的事项被遗漏等。
总之,再审事由既要维护判决的实体正义,也要维护程序正义,同时再审事由必须明确、确定。
- 上一篇:诉讼效率与诉讼权利保障之冲突及平衡
- 下一篇: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的分析
相关文章
- ·关于民事诉讼质证程序模式的思考
-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理解与适用
-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 ·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之我见
-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
- ·关于民事质证制度的思考
-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
- ·新证据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运用
- ·新证据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运用
- ·新证据在民事再审程序的国外做法
- ·论新证据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运用
- ·如何准确理解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含义
- ·关于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的几点思考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探讨
- ·关于收容审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的思考
- ·论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 ·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革与重构
-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