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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英美法系国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法学,也就是说,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而是着重研究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公平地诉讼,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特别注重正当程序、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条件的合理界定。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差异,可作如下解释: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的道路是,自从继受罗马法以来,从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大全的解释中,在各国法典上向着抽象的规范化迈进。因此,普通法的学问在其起源上属于法庭的,而大陆法系的学问则属于学究的。大陆法系就制度进行抽象思维,用概念进行推理活动,长期以来存在着体系完美无缺性的观念,而英美法系则进行具体的个案思维,并对简单的概括持有深刻的怀疑。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概要

  1949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大体上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呈同步发展状态。立法上,还未制定出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司法上,民事诉讼基本上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做法,响应和强调“走群众路线”的方针而采用“依靠群众办案”的做法,调解被社会普遍接受,致使诉讼活动或审判活动基本上偏离了诉讼或审判特有的机制。其间,虽有一些学者论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现实和理论问题,但总体上脱离我国的实情而在很大程度上以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为圭臬,同时拒世界民事诉讼发展信息于千里之外,致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严重背离了诉讼特有的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规律。上述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传统法律文化和人们对诉讼程序保障意义的贫乏认识和轻程序意识的顽固存在。

  1978年末(党的11届3中全会召开)以前,我国还未建立起理论体系较为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1978年以后,特别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并伴随着《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和《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的颁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一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复苏阶段(1978年-1982年)。1978年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工程也开始启动。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草拟民事诉讼法。以此为契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复苏,从而为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准备了舆论和理论基础。就当时数量有限的书籍和文章来看,我国所谓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仅处于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常识的介绍和普及层次,几乎不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和理念问题。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这一时期开始注意自身的合理化和科学化问题。

  2.初步深化阶段(1982年-1991年)。这一阶段,自《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至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然而,在初始阶段,民事诉讼法学仅滞留于对民事诉讼法的注释层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们已经开始关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民事诉讼法的完善问题。其间,研究成果斐然,为完善民事诉讼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3.1991年-现今。随着《民事诉讼法》(1991年)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又开始了注释工作。但是,自1992年底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和坐标转到了市场经济中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问题上来,从而对民事诉讼法制的结构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加强了对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理念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为了重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开始超脱概念主义方法论而渐趋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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