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内容提要] 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 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所指出的,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而只能在庭审前交换证据让双方对对方证据都有充分了解,则当事人双方都有相同的、公平的机会去准备质证意见,以便在庭审时对对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这样双方的诉讼地位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基本上不会出现一方处于劣势而另一方处于强势的情况,只会出现一方理由充足而另一方理由不充足或双方理由相当的情况,这样也有助于法院认证,法院依此作出的裁判也才可能是公正的。

  (二)有利于诉讼民主的实现

  证据交换制度确立后,当事人为尽量避免因不交换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充分发挥其各自积极性而去收集并交换证据,当事人的这种努力其实就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当当事人一方不用担心因“证据袭击”而带来的被动、尴尬时,因“证据袭击”而自动产生的“证据袭击”方的“诉讼霸权”[3]也就没有存在的土壤了,“诉讼霸权”的消失意味着诉讼民主的产生。另一方面,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可杜绝法官泛职权调查取证现象[4]的发生,那种因法官泛职权调查取证而带来的“一言堂”现象也就会消失,当事人有了更多的发言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诉讼民主的实现。

  (三)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当事人双方通过在庭审前交换证据,可以基本上明确哪些是双方共有的证据,哪些是只有一方才有的证据,哪些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哪些是无争议的事项,这样就可以将无争议的事项确定下来并明确争议焦点。庭审时只要集中精力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可,质证和认证都会因双方都已有充分准备而变得比较顺利,可以大大节省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证据交换制度确立后,不允许因声称有新的证人到庭或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而申请延期审理,也不允许故意在一审中隐瞒证据而在二审中将之作为“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二审或再审中当事人声称的“新的证据”将受到严格控制,如此很显然诉讼效率的提高就会是很顺理成章的事了。

  (四)有利于诉讼成本的降低

  正如上述,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使案件审理过程变得相对集中,从而也减少当事人和法院人力物力的耗费,即降低诉讼成本。这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是难以想象的,因为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可以多次因声称有新的证人到庭或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而申请延期审理,而每一次延期审理都会造成当事人和法院人力物力的耗费,另外当事人还可拖延审级,所有这些都使得诉讼成本增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