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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正在进行时(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这几年浦江县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爆,房价甚至高过地区政府所在地金华市。此次被拍卖的浦阳街道北小门巷48号正处于县城的黄金地段。

  6月12日,浦江县检察院以检察长郭土华为法定代表人,民行科傅国方、于子青为委托代理人,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浦江县良种场、金华一通、购房者洪素琴等19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关于浦阳街道北小门巷48号房地产的买卖无效,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

  8月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

  这是浙江省第一起检察机关为保护国有资产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开庭时正逢浙江省民事行政检察会议在浦江举行,全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都来旁听,浦江县政府机关的一些领导也来旁听,不少媒体赶来采访,能容纳200多人的审判庭座无虚席。

  审理中,几方被告一致提出反对检察院提起这起民事诉讼,认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洪素琴等19位购房者提出答辩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且原告必须是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本案中,检察院不可能与被告是平等的关系,而且检察院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浦江县良种场则直接提出,浦江县检察院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浦江县检察院称,有侵害,就应有法律上的救济。当被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社会或国家,无法行政救济,也无法依照共同诉讼、集团模式提起诉讼,法律能够并且应当允许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8月5日后法院又连续两次开庭,最后判决支持检察院的起诉。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金华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这起案件是已知的惟一一次进入二审程序的“民事公诉”案。

  浦检已知惟一未被受理的“民事公诉”案

  霞浦检察院请判合同无效被驳回

  2002年9月23日,福建省霞浦县法院对霞浦县检察院以合同侵犯国家利益为由,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依法作出裁定,以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霞浦县检察院查明,县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18亩闲置土地使用权以25万元价格卖与一个体工商户,价格明显偏低。检察院委托本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这片土亩进行评估。估价为96万多元。检察院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挽回这一损失。

  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2002年11月霞浦县检察院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无效。郑发

  已知首例附带民事的刑事公诉案

  泸州检察院请判肇事者种树

  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为公益事业提起的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案件获判,古蔺县石宝镇“4.6”火灾肇事者黎伯伦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承担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补种林木29848株。

  2002年4月6日,黎伯伦在自家责任田里锄草,烧灰积肥,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察,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57.7亩,烧毁成材林木20970株,幼树778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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