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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2、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效率,也称为效益,一般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具体表现为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②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在2001年1月2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正如西谚所说:“迟到的正义为不正义。”形象地说明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相互关系。可见,提高办案效率,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当事人无期限地一次又一次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一次又一次地应诉。对于某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还必须给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使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再拖延。既影响了对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增加讼累,又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安排,使有限资源得不到合理发挥,更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很多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断地变更、增加诉讼请求造成的。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必要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3、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是严肃执法的要求。诉是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起点。起诉的条件就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含义指的是:细节方面很明确的,不抽象的,不笼统的;特定的。③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就必须把诉讼请求具体化、明确化、特定化。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是不能随意增加或变更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遵循的是一种被动的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又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事实上,在同一案件中,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多次告诉。如当事人随意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既不严肃,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又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程序。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那就必须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进行严格规范。

  4、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可以倡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安定原则。诉讼,虽然是为了解决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论,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仍应在民事诉讼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列宁曾经说过:法庭是教育人民遵守纪律的工具。①我国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倘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皆有权随时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话,将导致程序动荡不定,始终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更谈不上教育公民遵守纪律。因此,必须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及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②(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③(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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