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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行为及其规制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3 内容要件。审判行为的内容要件即审判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所谓内容合法,一是指审判行为的实施应具有合法的根据。严格羁束的审判行为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应在法定权限之内。二是指审判行为应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以及社会良知的要求。即:审判行为的内容不仅仅应符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而且还应合乎立法的本意。同时,审判行为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良知和公共利益。三是审判行为的内容应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

    (四)民事审判行为及其分类

    民事审判行为是审判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是民事审判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外化,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行为的总称。从国家权力角度上看,民事审判行为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其实质是国家的一种职权行为。从诉讼角度看,民事审判权必须通过诉讼活动才能实现,人民法院以诉讼主体的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其行为又属于诉讼行为。民事审判行为的这种双重性质体现了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规范对实施审判行为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审判行为的两个侧面之间的内在制约性。作为国家职权行为,民事审判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因而在民事诉讼中能起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作为诉讼行为,审判行为又要受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制约。因此,审判行为主体必须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方式履行审判职责,完成民事审判任务。而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实现审判活动。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审判行为作不同的划分。如:按照行为性质,可分为准备行为和决定行为两大类。准备行为是为决定行为作准备的审判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是案件审理行为。决定行为是法院对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及内部关系事项的判定行为。按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可以分为审理行为、调解行为和裁判行为三类[5].而如果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内容、行为作用及其对象的不同性质,那么就可划分为五类,即:审理行为、裁判行为、调解行为、决定行为和民事制裁行为。其中审理行为、裁判行为和民事制裁行为是基本审判行为。决定行为是辅助性审判行为。调解行为是特定条件下的审理行为。

    1 审理行为。审理行为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裁判而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是实施裁判行为的前提,是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审理行为基本上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依审理行为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又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审查行为。包括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对当事人是否合格的审查、对当事人向法院的各种申请、请求的审查,对证据是否真实的审查以及其他事项的审查等。二是调查行为。包括法庭上的调查及法庭根据需要依法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各种调查行为。三是通知或告知行为。指人民法院通知或告知诉讼参与人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2 民事裁判行为。裁判行为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判定的行为。包括判决行为和裁定行为。判决行为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其内容是对案件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和评判。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动态过程,判决行为的静态结果体现为民事判决书。这种行为建立在法律强制的基础上,最具强制力和权威性。裁定行为是人民法院对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裁定事项有的是完全的程序问题,比如:是否驳回起诉、是否准许撤诉、发回重审等。有的裁定事项虽然涉及实体内容,但因其不是最后解决实体问题,所以仍然属于程序性质,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

    3 民事制裁行为。民事制裁行为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在民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民事处罚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3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同时规定了采用制裁措施的有关程序。这两条规定表明,实施民事制裁行为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民事诉讼中。因此,这种制裁行为是一种民事审判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的人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从这一规定的内容看,民事制裁行为实质上是民事决定行为的一种。但由于这种行为在内容、性质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应把民事制裁行为和一般民事决定行为相区别,是相对独立的一种民事审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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