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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第三,刑事侵权中的行为人对受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效惩罚犯罪分子的要求。按照刑法规定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那么,象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的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是否只是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说,只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否能有效惩罚犯罪分子,遏制其以后不致再犯类似的罪?我认为,在侵犯人身权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表现在:
  
  1、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主观上具有严重的过错,在侵犯人身权的犯罪中绝大多数属故意。
  
  2、 行为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象强奸罪,不仅给受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侵害,还给受害人的心理造成重大创伤。
  
  3、 从行为主体来看,行为人至少年满14 周岁,且排除精神病人,即行为人都是年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司法机关受中国的传统观念“打了不罚”的束缚而不追究犯罪分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事实上有可能纵容犯罪分子再犯类似的犯罪,这也不利于警诫其他有类似侵犯人身权犯罪意图的人。
  
  第四,追究刑事侵权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适应世界上保护人身权法律发展潮流的要求。保障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私权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要求。当今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使人们逐步享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利益和便利。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提高,法律对人身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周密。对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已成为世界上法律发展的潮流。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1)在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在剥夺自由的情形,受害人也可以因非为财产损害的损害请求适当的金钱赔偿。(2)违背道德对妇女犯有重罪或轻罪,或欺诈、胁迫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许可婚姻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因此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第710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侵权行为要件)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财产以外之损害,亦应赔偿。”第711条规定:“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权,亦应负赔偿损失。”《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对于重罪、轻罪或违警罪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由遭受犯罪直接造成之损害的人提起。”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为顺应保护人权法律发展的世界潮流,我国法律应对刑事侵权中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予以保护。
  
  三、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认为,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诽谤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案件。对于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在刑事案件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犯罪分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犯自然人的配偶权(象重婚罪)、亲权、受抚养权(象虐待罪、遗弃罪)、监护权(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以及其他身份权的犯罪分子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单纯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下,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精神损害赔偿?譬如,甲抢夺了乙准备结婚用的10万元钱,乙的未婚妻丙听说以后,随即与乙解除了婚约,乙因被抢和丙与之解除婚约,一气之下自杀身亡。由于乙的死亡给乙之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由甲来承担赔偿责任?按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只就其原始损害负责任。依此说甲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如,张三偷了李四5万元钱,一定给李四带来精神损害。张三在此情形下是否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张三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张三偷了李四家的一件价值较大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祖传之物,且导致该物灭失或毁损的,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张三是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概而言之,对因侵犯他人财产权而导致他人精神损害的情形,侵权人一般是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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