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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人侵权的四种责任形态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先从我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谈起,雇主张某雇请小工钱某乘坐杨某的货车去装卸红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钱某受伤致二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责。钱某以雇主张某和交通事故侵权人杨某为被告诉请判令赔偿。原一审是这样处理的,判雇主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判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因交通事故侵权人自愿接受该意见且主动履行,该部分以调解方式解决),雇员自己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判决生效后,雇主张某申请抗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中院裁定再审并提审,审的结果是发回重审,我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这时,钱某不再向杨某主张权利,只向张某主张权利。在如何处理上,合议庭的意见与审委会的意见相左。一个案件历经一、二审法院三次审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源何在?这个案件涉及二人以上多人侵权,只有弄清责任形态,才能正确处理。那么,二人以上多人侵权究竟有哪些责任形态呢?根据侵权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多人侵权有四种责任形态,即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形态。

  一、四种责任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连带侵权责任

  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己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为共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给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共同侵权,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之间负连带责任;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负连带责任,但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三是雇佣人致人损害的,如果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向受害人负连带责任,这是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理论;四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是帮工致人损害的,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是人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连带责任要注意三点,一是把握其法律特征;二是要有法律明确规定;三是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又是新规定,与连带责任原理不符,但我们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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