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质量责任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内容摘要〗随着IT技术革命的深入,计算机软件也逐渐的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为了保护这种特殊的智力成果,法学理论上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各种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也层出不穷。然而,在对于计算机软件可能给使用者带来的损害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着重从软件的质量问题给使用者带来损失的责任归属、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建立相关的责任体系,明确软件的质量责任,保护软件使用者的利益。
〖关键词〗软件、质量责任、归责、产品质量、侵权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这个起初只是在计算机专业人员中流传的用语,随着IT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也渐渐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和计算机、网络一起深入平常人的生活。但是,由于软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困扰着人们的生活,“系统崩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计算机黑客”等等曾经远离生活的词汇也日益被平常人熟知。当我们日常所使用的软件或商业上一些重要系统中的软件频繁地由于各种错误导致重要的数据损失甚至是硬件的损坏时,我们除了不断地埋怨自己的疏忽外,有没有想到是否还应该有人须要对我们的损失负责呢?当我们以日渐完善的立法来保护软件生产者的权益时,是否也应该对等地考虑一下他们应对社会负的义务呢?当他们违反了这种义务时,又应当负何种责任呢?本文将试着解答这些问题。
一、软件的产品属性
软件是人们为解决一定的现实问题而编制的,由一定的程序和数据所构成的集合体,它并非是我们日常所指的各种光盘、软盘,而是其中虚幻的由二进制的“比特”(Byte)构成的,以物理形式存在的,以及在计算机的硬盘等存储介质上以电、磁讯号存在的各种文件、指令和数据,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而那些通常被我们称作“软件”的光盘和软盘,不过是软件的一种传播介质,只有借助它们,各种软件才可以正常的像其他有体物一样流通和传播。现在,一种新的传播途径也在迅猛发展,那就是互联网。
同时,有一类特殊的软件也在我们这个定义范围之内,这就那些“硬化”的软件。即以特殊的方式固化于一定的物理介质(主要是芯片)之中,发挥特殊作用的软件,比如固化于CPU中的运算指令集、固化于CMOS芯片中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固化于各种自动化设备芯片之上的控制软件等。由于这种软件专业性较强,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硬件设备,通用性差,在实际中往往将其与硬件设备一并加以规制和保护,所以,这类的软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如同很多事物一样,软件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下有着不同的属性。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考察,软件是一种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之一。而本文所讨论的,是软件的另外一层属性,即其作为物、作为产品的属性,主要侧重于对软件质量责任的规制。
软件虽然以无体为特征,但其仍然可以借助各种媒介流通,自占有人获得软件那一刻起,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他即可排他的自由的将其安装于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之中,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对软件享有完全排他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按照现在通说认为,物之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1」 同时,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物的概念已经远远超出它曾经的含义,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都已经接受了软件等无体物作为物的一种、作为物权客体的事实,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物的范围做了扩张解释,明确把可被人支配的无体物如电、气等列入物权调整的范畴,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也是如此。所以,我们认为,软件具有物的属性。
〖关键词〗软件、质量责任、归责、产品质量、侵权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这个起初只是在计算机专业人员中流传的用语,随着IT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也渐渐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和计算机、网络一起深入平常人的生活。但是,由于软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困扰着人们的生活,“系统崩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计算机黑客”等等曾经远离生活的词汇也日益被平常人熟知。当我们日常所使用的软件或商业上一些重要系统中的软件频繁地由于各种错误导致重要的数据损失甚至是硬件的损坏时,我们除了不断地埋怨自己的疏忽外,有没有想到是否还应该有人须要对我们的损失负责呢?当我们以日渐完善的立法来保护软件生产者的权益时,是否也应该对等地考虑一下他们应对社会负的义务呢?当他们违反了这种义务时,又应当负何种责任呢?本文将试着解答这些问题。
一、软件的产品属性
软件是人们为解决一定的现实问题而编制的,由一定的程序和数据所构成的集合体,它并非是我们日常所指的各种光盘、软盘,而是其中虚幻的由二进制的“比特”(Byte)构成的,以物理形式存在的,以及在计算机的硬盘等存储介质上以电、磁讯号存在的各种文件、指令和数据,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而那些通常被我们称作“软件”的光盘和软盘,不过是软件的一种传播介质,只有借助它们,各种软件才可以正常的像其他有体物一样流通和传播。现在,一种新的传播途径也在迅猛发展,那就是互联网。
同时,有一类特殊的软件也在我们这个定义范围之内,这就那些“硬化”的软件。即以特殊的方式固化于一定的物理介质(主要是芯片)之中,发挥特殊作用的软件,比如固化于CPU中的运算指令集、固化于CMOS芯片中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固化于各种自动化设备芯片之上的控制软件等。由于这种软件专业性较强,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硬件设备,通用性差,在实际中往往将其与硬件设备一并加以规制和保护,所以,这类的软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如同很多事物一样,软件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下有着不同的属性。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考察,软件是一种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之一。而本文所讨论的,是软件的另外一层属性,即其作为物、作为产品的属性,主要侧重于对软件质量责任的规制。
软件虽然以无体为特征,但其仍然可以借助各种媒介流通,自占有人获得软件那一刻起,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他即可排他的自由的将其安装于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之中,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对软件享有完全排他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按照现在通说认为,物之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1」 同时,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物的概念已经远远超出它曾经的含义,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都已经接受了软件等无体物作为物的一种、作为物权客体的事实,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物的范围做了扩张解释,明确把可被人支配的无体物如电、气等列入物权调整的范畴,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也是如此。所以,我们认为,软件具有物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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