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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四)(6)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并赔礼道歉。正大电器机械厂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但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部分改判:正大电器机械厂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维持原判其他款项。

  B、类评

    1、 概况法律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予以保护,是“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从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即优先制定了专利法,立法部门于1992年和2000年两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定,国务院先后于1992年和2001年修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12个专利权和纠纷案件(本文没有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评论),都是专利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或非专利技术案件。其中涉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专利侵权的案件3件(陆正明诉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侵害专利权案件、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专利侵权上诉案、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抚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专利权权利归属的4件(平谷宫廷风味烤鸡厂诉唐国兴确认专利申请权纠纷案,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刘永民、刘永友诉北票矿务局、北票矿山机械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北京锅炉厂诉潘代明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涉及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1件(李光诉首钢重型机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涉及先申请的专利与后申请的专利之间相互关系的3件(何沛平诉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关于不服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裁决的行政诉讼案1件(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本文不予评论,因为其所解决的是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这些案件基本上反映了司法实践中侵害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与Trips的规定相一致),于2001年6月公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对诉前停止侵害临时禁止令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2由于本文选材的限制,没有对与此有关的案件进行评论。

  2、 专利的独占性与侵害专利权有学者指出,专利制度最重要并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有两个方面:(1)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垄断;(2)以书面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专利法赋予权利人垄断性的权利。3任何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是最常见、最典型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4陆正明诉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侵害专利权案件,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抚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和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均属于加害人侵害权利人独占的专利权利的侵权行为。这些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也没有争议的法律理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这些案件,反映了司法部门对专利权保护的一贯态度以及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保护国(境)外权利人专利权的决心。5需要指出的是,在陆正明诉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侵害专利权案件中,二审法院认定在被告利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机器并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不能视为“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而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侵权行为。这一判决对正确理解“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被告行为的营利性质。如果被告仅仅将原告的专利技术用于科学研究和试验而没有出售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也没有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则属于专利法第64条第4项规定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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