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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任务(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另外两个案例对负担损失所持观点的变化也是很明显的。一个就是公路部门对于因路面未修而导致的赔偿请求权的强行排斥,这种情况直到最近才被废止。这不同于王室侵权责任的绝对豁免,其深植于国王不会犯错的政治理论,并一直存续到1947年,这种邪恶的理论归因于其一开始就将这种不堪忍受的经济负担无耻地强加在纳税人身上。在地方政府重大改革之前的19世纪之初,无论这种理论有多么的正确,随着地方现代纳税制度的建立,以及日益要求中央政府承担维持公路网络的财政责任的主张,使得这种观点失去了任何可以为其佐证的借口。因此,被告作为一公众人物,其不但不可以作为继续推卸责任的理由,实际上这恰恰是让其承担责任的最有力的抗辩,原因在于他拥有一种将此损失向更广阔范围予以分配的特殊能力。如果公众受益,则让他自负其责。

  第二个例子就是阐明了对于早期在夫妻之间的免责问题上,责任保险制度所达致的似非而是的效果。普通法预防夫妻间的诉讼,除了有趣而颇具思辨性的夫妻一体的理论外(丈夫和妻子是一个人,而丈夫就是这个人),传统上更加担心由于婚姻对抗诉讼会打破家庭的安宁。这种解释总是显得空白无力,因为它掩盖了夫妻双方可以自由起诉对方的事实,但侵权之诉和某些侵权类型除外,比如殴打和侮辱,从它们本身的性质看,它们似乎还不足以打破家庭的和谐。然而这种豁免使得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均获解放的已婚妇女又成为成功的责任保险的突出的受害者。在通常的情况下,只有保险的存在才会为夫妻之间的诉讼提供一种动力,与其联系最为密切的是汽车事故,在此情景下,有过失的配偶一方将会要求强制保险。对于允许这种权利要求的唯一抗辩是,这会引发共谋的“道德危险”(这恰是不和谐的对立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抵制过失的主张并不会触及司机的利益。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众所周知,确保过失驾驶的所有受害者从已分配到整个汽车领域的保险金中获得赔偿,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为了填补这一重要漏洞(行人占了整个伤害事故的三分之一强),因婚姻而豁免,连同北美的禁止免费搭乘者向车主提起的赔偿之诉的宾客法规,都已被彻底废除。

  6.对过错的侵蚀

  另外一个影响,至今更为有力且影响广泛,并暗含着要变更整个侵权法的结构,就是弱化曾经将过错作为侵权归责的普遍适用的标准的主张。这种趋势尽管缓慢,但可从可以明显地感觉到的社会氛围的转向中得到支持,而集中反映在人们对于建立现代福利国家的渴望之中。过分相信私人创造性及自我依靠的优点是不恰当的,这已让位于对集体行动的日益信赖。自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更少关注如何获取与开发,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向于对人力与物力自愿的维持。用社会安全价值取代个人主义,已被视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志。

  这种趋势的征兆就在于重估过错责任的威慑价值。不管不利判决曾经起到了多大的警告效果,责任保险都已不可避免的偏离了此价值。实际上,这并不会懈怠人们的注意义务。因为这可能会让人忧虑,曾经有人认为只有过错责任是唯一能够阻止事故发生的动力,恰恰相反,实践(尤其是与劳工赔偿法联系起来)证明,严格责任的设计更能激起人们实现此目的,原因很简单,如果没有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则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确保他们免责(nothing short of an accident-proof operation will ensure immunity)。过去,工厂主常常可以受到过错机制的庇护,现在,由于严格责任的存在,他们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设计更多的不会出问题的安全程序。对过错因素的不断侵蚀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表现为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赔偿机制的繁衍;第二,对过失责任(无过错亦有过失negligence without fault)中的过错因素的冲淡。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剩余口袋理论在19世纪中期盛行过错归责的理念中得以存续(如家畜入侵,危险动物,扰人的情形),对此,在司法判决中也增加了几个新的成员,反映了现代社会对于技术以及消费者的需要。在英美普通法系,从1867年的Rylands 诉Fletcher起,引进了针对高度危险作业的严格责任,例如危险物质(煤气、电力、水)的大量积聚,对此国际立法中规定了核设施与核材料责任。在美国,瑕疵产品的生产者需要对最终的消费者负严格责任。这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促使很多国家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包括英国和欧共体。在法国,法院成功地从民法典中并不很严谨的一部分中提炼出一项法令,赋予失控事物的管理人以严格责任,并最终将这种严格责任扩充至汽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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