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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8)
www.110.com 2010-07-12 10:42



  连坐制度的惩罚力度,给家族内的人施加了一种责任。这是株连的监督功能,与基于信息的保甲制和基于行为的责任制的类似之处。这一制度,加上民事领域的 “礼治秩序”、“长老统治”,为个人受到家族其他成员的约束,提供了明确的法理、舆论和社会规范的支持。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无时无刻不处在其他人的监视、管理、干预、监督之下,缺乏个体性的隐私和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越到王朝的后期,对保甲和连坐的依赖性越强,因此,也就导致个人的生活更为沉重。

  家族连坐,由于推定人们不去“举发”、“告奸”,就构成有罪,这构成了“惩罚”的法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内的人际关系,变得非常沉重。正如马端临所指出的,“秦人什伍之兵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以相率而为仁厚之君子。秦之时,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以相率为苛刻之小人”[57].为了避免过重的国家制裁,家族内部往往存在着内部处分,从而达到排斥国家司法控制的结果。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家族内的族规中往往存在罪刑处罚的规定,并且如果触犯了宗法伦理关系,比如乱伦、淫狎等,宗族法的处理比国家规定要重;如果触犯了国家刑法,比如盗窃、盗贼,宗族法的处理要轻于国家法[58].

  由于法律制度允许父亲告儿子“忤逆”,“不孝”,后世就出现了虚假的“责任分离制度”。比如水浒传中的宋江,开始就由宋太公去官府告宋江不孝(谁都知道宋江是个孝子),以免以后惹上麻烦连累家人。许多华人世界中的登报宣布“脱离父子关系”,以及“文革”中的“划清界限”等,都是在家庭或者家族的集体性惩罚下的一种博弈。

  六、结束语:信息与连带责任

  我们的基本结论是,在古代中国,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至少从国家控制的目的而言是如此。正是人与人之间大规模实施的连带责任,和其他体制一起相互配合,维持着帝国的一统。人与人之间连带责任的大规模推行,在地方一级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交通落后等制约因素,起到了维持政权的重要作用。

  当然,连带责任也对中国历史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连坐和保甲制度,保证了小政府的前提下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但是这种治理模式,是静态的,和人的身份、地域紧密联系的。保甲制度的发达,要求将人们固定在一定的地域上,对人的身份限制,法治和礼治的低层次分工,不可能出现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在朱熹、王阳明、吕大防这些理学大师们提倡“互助互保”,提倡乡约制度来维护保甲的同时[59],在欧洲,但丁已经发出了“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生存”[60]的口号。这为解释为什么资本主义难以在中国出现提供了一个线索。

  在现代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流动的成本大为降低,传统的保甲制度自然不能满足效率的要求,家族株连也有悖人道主义原则,应该废除。但法律作为治理结构对信息的依赖,意味着我们仍然不可能建立一个完全基于“个人责任”的社会,这是连带责任在现代法律中仍然大量存在主要原因。

  与传统连带责任不同的是,现代法律中的连带责任主要不是建立在血缘、地域和身份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现代企业可以理解为个人之间通过合约形成连带责任的中介:因为契约不可能完备,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对企业雇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员工只对契约中的承诺负责,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企业所有者才获得监督员工的动力,从而通过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将责任落实于个人。企业的连带责任大大节约了交易的信息成本,使得个体行为得到更有效的社会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现代的连带责任,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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