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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生命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公民的权利能力随着公民的死亡而消灭。但是,公民在有生之年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及他对这些关系的影响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其死亡还可能导致既存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继承法》对公民死后如何处分其生前财产,合理分配死者财富,保持稳定、健康的家庭关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遗产的范围、继承权及其取得与丧失、继承顺序、遗嘱与遗赠、遗产的处理等事项,基本上避免了因公民死亡带来社会关系的混乱。

  此外,民法还有独特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布那些失去音讯很久的公民“失踪”或“死亡”,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状态。

  由此可见,民法对人的调整是“从摇篮到墓地”,与人的社会生活、婚姻家庭关系息息相关,每个人在社会中发生的事实行为,所形成的自然关系,因民法的调整才具有了法律意义。

  五、民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个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是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任务。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是依法设立的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仲裁委员会和涉外的国家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为了实现它们审判和裁决的职能,受理和审结大量的案件,七届人大五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近1197万件,占全国一审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1994年一年全国法院审结民事案件2382174件;经济纠纷案件1043301件;海事案件2139件〔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已跃居世界首位。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为适应审判裁决工作的需要和便利并结合地区特点,在审判庭制改革方面不断调整,例如各级人民法院从最初的民事审判庭中分设经济审判庭、有的还设立交通运输庭、知识产权庭、房地产庭和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等,它们根据案件类型的增长变化和诉讼主体的不同,分工审理同属平等主体间的多种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它们审理着日益增多、案类日趋复杂多样化的大量纠纷,包括: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赎、互换、腾退、拆迁还建纠纷;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相邻权纠纷;其它标的买卖、承揽、租赁、借贷、委托、合伙、联营、承包经营、合伙经营、转让(技术、模具、帐户等)、行纪、居间、劳务、运输、保险等合同纠纷;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返还财物纠纷;侵害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知识产权等纠纷;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不正当竞争、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股票、证券、兑奖、海事等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抚养费、生活费纠纷;财产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析产等纠纷。为了正确、及时处理这些纠纷、各级人民法院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施行的广泛的民事立法为准绳,除了以《民法通则》为主要依据外,还有房地产、土地及其使用权、矿藏和自然资源保护、规范各类主体权利和行为、各类合同、担保、知识产权、婚姻和继承、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重要司法解释。由此可见,大量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中的矛盾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提高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适用众多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合理地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将大力消除消极因素,推动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前进,显示出民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民法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法,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其生命力。在现实生活中仍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束缚和影响,为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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