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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生命力——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一)提高民法意识、消除不正确的观念

  本文阐述民法的生命力时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方面说明民法产生、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经济条件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第二、三、四方面从不同角度说明民法与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休戚与共,无法分离;第五方面是展示司法实践,表明民法的突出地位和作用。然而,由于法制宣传不够和某些因素的影响,有些人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较早时候有人一提起民法时,就把它概括为解决夫妻吵架、婆婆妈妈的纠纷、处理百姓日常生活琐事的法,不了解民法调整各种主体,其中不仅限于私人,也包括国家、集体各种法人、包括反映不同所有制的各种所有权以及它们之间的债权关系等丰富内容;也曾有人带偏见地把民法与私有制连在一起,有意无意地把民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分离开来;还有的人只从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角度考虑问题,把审判机关分庭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范围作为区分法律关系的标准,忽视了区别横向或纵向经济关系,是否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这一划分民法、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的基本界限。此外,历史遗留下的“重刑轻民”意识还在发生作用;新形势下的“重经济轻民”的模糊观念在报考专业以及录用毕业生等方面多有反映,为此提高民法意识,加强对民法立法的法制宣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健全民事立法,加强统一筹划和协调工作

  《民法通则》自颁行后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其内容过于简括、失衡,存在缺位和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甚至宪法修正条文之后也未作修正。令人欣慰的是:十年来颁行的单行民商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占有相当比重,及时实现了它们的积极调整作用。但同时出现了不同立法之间概念不统一、条文重复、忽视民事责任的现象。部门立法有其成功经验,但弊病不少,往往强调本部门利益而有损对方。如有的部门规章规定对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损失承担不公平的赔偿责任、或免责条件过宽等等;部门制定的制式合同,如确实能反映双方平等的意愿,节约时间,方便履行是可取的,但如果限制了对方的意思表示,无异于强加于人,就背离了合同的要求。

  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其本身调整职能起着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作用。行政性立法既要考虑行政权利的体现,还要考虑民事立法,维护民事权利,对破坏国家资源的人不仅要强调行政罚款,也要追究侵害国家所有权的赔偿责任;有关拆迁的立法,如果不区分市政拆迁或企业拆迁,强调征用,损害群众的财产权益则是不当的。

  统一筹划和协调民法同其它部门立法的宏观设计是不可少的,同时对于颁行多项民事立法自身也是必要的,如制定担保法就应考虑同担保物权的关系;起草合同法就应考虑同债的总则的关系。

  健全民事立法的最终措施,应是弥补缺位,尽快制定体系完整的我国民法典,结合各项民商法律规范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体,全面系统地调整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三)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保护主体的平等权利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裁决民商案件取得了显赫的成果,但仍有忽视所有权人利益、影响交易公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现象。例如:以原无偿调拨土地投资致国家所有权受到侵害;购买质量瑕疵严重的贵重商品或种子的顾客、农民得不到违约方的应有的、及时的赔偿;私人所有房屋多年被人占用,判决腾退不予执行等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坚决依照民事立法,认真贯彻《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规定,扫除因多种因素影响正确处理民商案件的障碍是很必要的。

  民法关系每一公民和法人的生活、生存和交往,调整着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民法根植于社会生活本身,高举“平等”、“自愿”的旗帜,坚持“等价有偿”,崇尚“诚实信用”,追求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独立”,始终“为权利而斗争”。“在经历了自古罗马以来二千年间的风雨,民法终于摆脱强权的桎梏,冲开专制的樊笼,真正成为”人民的法律“。民法尊重每个人独立意志的选择,又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民法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一门古老而年轻的法律,民法将与时代一同进步,日益完善,这就是民法常青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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