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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一)信息隐私

  私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家庭电话、宗教信仰、生活经历等。信息隐私涉及个人资料保护的问题。个人资料与隐私权密不可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都把个人资料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轨道,通说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 [7]例如,《越南民法典》第34条(私生活保密权)第2款:“收集、公布个人私生活的情报资料必须得到本人同意,若本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得到其亲属同意,但根据有权国家机关的决定且依法律规定对个人私生活情报资料进行收集和公布的情形,不在此限。”

  信息隐私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从静态趋向动态。通讯隐私的概念跃然而出,亦即所谓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以通讯过程的隐私性和免于公开为核心,以保障通讯自由为目的。权利人除了就通信内容享有保密的自由外,通信对象、通信时间、通信方式均在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所保障的范围之内。所谓通讯,不仅仅是狭义的通过有线或电波、电磁波传送信号的通信方式,而是指所有通过各种信息交换媒体所为信息交换行为,包括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电报、传真等悉属其范围。通讯隐私在美国法上也被称为交谈隐私,但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电话和电脑在人们日常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个人信息的通讯数据也大量增加。“通讯属性数据”的概念比“交谈数据”更为准确、具体。 [8]

  (二)空间隐私

  私人空间,也称作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等,均为个人空间。私人空间中最为典型的是私人住宅。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自由本来的是属于物权的范畴,但现代民法也认为私人住宅本身形成的私人生活空间,也属于隐私的范畴,受人格权的保护,其救济方式从物权到人格权体现了人自身的价值而非财产的保护。例如,德国法院有判例认为,以传单方式散布小广告投入私人信箱也构成侵犯隐私。 [9]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传统的“隐私止于屋门之前”的规则已被突破,私生活不仅在住宅之内,而是依赖于外在环境构成。1999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摩纳哥公主案” [10]中判决,隐私也存在于公共场合。只要此时权利人相信其活动不在公众视野中,具体标准应依赖于个案的情况判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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