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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其一,对于前者“违法事实信息”而言,一概认为包含违法行为内容的秘密信息不能作为隐私受到保护,有所不妥。因为即使是罪犯,在调查犯罪限度之外其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法经济学有观点主张,该信息的公开能够有效的节省雇主、债权人等交易者的搜索信息的成本,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获得新生”的观点认为,那些犯过罪或超出了社会道德标准的人有权重新开始生活,这就要求允许他们隐藏自己以往的错误行为。 [16]因此,基于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必要,就其违法行为的隐私权也应受到保护。 [17]

  其二,对于后者“隐匿行为违法”而言,笔者认为,隐私内容是否违法与当事人隐匿信息的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实际上并无法律上或逻辑上的直接关系。现代法治国家,基于人权保护的需要,无不奉行“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 [18]当事人对于自己即便违法的事实,也享有为隐瞒而沉默的权利。值得玩味的是,《法国民法典》1970年新增的第9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正式确立了法国民法上的隐私权,其后即在1993年新增的第9— 1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对其无罪推定的权利”。美国法上的隐私权的宪法渊源之一也是其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美国学者布罗斯坦认为:“我们这个社会给予个人隐私以很高的价值,即使隐匿‘不光彩’的信息,乃至于隐私并不是‘有意义的经济投资的结果’,也概不例外。以实例观之,这种社会价值包含在(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的规定之中。” [19]可见,一概认为“隐匿行为违法”有失偏颇。其实,正确的逻辑是这样的,隐匿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而非该信息内容的违法性。例如,公务员依法据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导致其隐匿该财产信息行为违法,并不取决于该信息的内容的违法性。由此可见,所谓违法的隐私不享有隐私权的观点,并不确切。合法与违法,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是“实然”之行为与“应然”之规范间的契合程度的判断。而隐私是一种客观事实,本身不应当存在合法性的评价问题,因此只要属于隐私范畴,都应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受到保护。唯于内容为违法事件的隐私,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予以调查。这只是基于国家安全和调查犯罪的事由对于隐私权的外在限制,并非该种隐私完全排除于隐私权之外而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宣布违法隐私一概不受保护,虽然在政策上有利于打击非法,检举罪犯,但无疑于赋予任何人均有窥探他人违法隐私的特权,纵容私人侦探、私设法庭、私人执法等现象,扰乱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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