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第二,人格权不独立成编就是推翻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以简短的篇幅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并用八个条文进行了专门、集中、具体的规定。这是对我国和世界蔑视践踏人格事件的彻底清理,是中国民法对世界民法的开创性贡献。人格权不独立成编就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了民法通则,传达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低人一等的信息。这种制度变更不仅违背了历史教训和人心向背,而且也违背了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制度变更会增加已经磨合好的整个社会系统的协调成本,而其中巨大的机会成本恐怕也是立法者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总之,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比较优势,符合路径依赖理论和激励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袁雪石
- 上一篇: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
- 下一篇: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