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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确立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一、物权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有确认之诉、物权之诉、债权之诉等数种方式,这是学理上的通说或常识。其中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分别承担回复物权或赔偿物权人所受经济损失的保护职责,即物权的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

  物权的防卫性保护是在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不法妨害或可能受到不法妨害时,物权人基于防卫性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所能够诉求的民法保护。物权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使妨害行为人或排除妨害或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从而维护其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请求权是从物权的排他性、绝对性派生而来的,它是依附于物权的附从权利,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实施了不法妨害行为;(2)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存在妨害之虞;(3)物权的完满状态可以回复。

  物权的进取性保护,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基于进取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所能够诉求的民法保护。物权人基于债权请求权可使侵权行为人为一定给付,即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它因契约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产生。其中,侵权行为之债的保护对象则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以及人格权等排他性绝对权,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侵害行为;(3)有损害发生;(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四个构成要件。

  从上述分析可知,民法对物权提供了双重保护―――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物权权利人可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诉求不同的保护,亦可在二者发生竞合时合并诉求此双重保护。

  二、罗马法及现代各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物权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在罗马法上即已存在。由于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所赖以进行的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性质不同、构成不同、效力不同,因而罗马法将其对物权所提供的防卫性保护置于物法之中,它规定的所有权的防卫性保护方式有三种:物件返还诉(veivindicatio)、所有权保全诉(actionegatoriayi亦称排除侵害诉)、菩布利西亚那诉(actiopub licianayi亦称回复占有诉);它也规定了他物权的防卫性保护,如永租权诉(actioemphyteuti caria一种物件返还诉)、抵押权诉(actiohypothecariayz一种物件返还诉)及占有令状(interaic tumretinendaepossessionis)。

  罗马法对于物权的进取性保护涵于“因私犯而发生的债(obligationesexdelicto)”之中。在罗马法上,私犯与公犯对称,前者指对私人财产或人身的侵害,后者指对公共秩序的侵犯。私犯之行为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给付金钱,受害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请求权、是否起诉。“因私犯而发生的债”在罗马法体系上位于债部,当无疑义。私犯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须造成损害;(2)须有不法侵害行为;(3)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须有相应的责任能力;(5)行为人须有过错。私犯的类型有四种:盗窃、强盗、对财产的侵害、对人身的侵害。私犯制度后又扩充了准私犯。由此可见,罗马法上的私犯与今日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就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而言,两者实质是一致的;且私犯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物权。

  沿袭罗马法的传统,后世法典化国家莫不在其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物权的防卫性保护,如《德国民法典》于第三编物权法之第一章“占有”及第三章“所有权”中即规定了占有请求权与所有权请求权。其他各国民法典亦有类似规定。同时,各国民法典更在债编设专门章节规定侵权行为之债为物权提供进取性保护。如《法国民法典》于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第四章“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之第1382条规定:“凡人致损害于他人之所为,其损害系因故意或过失而生者,负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日本民法典》于第三编“债权”之第五章“侵权行为”之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于第二编“债的关系法”之第7章“各个债的关系”之第25节“侵权行为”中规定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其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债”之第九章“不法行为”亦对侵权行为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第2043条为“任何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不法损害的行为,行为实施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编“债的种类”之第59章亦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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