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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三节)(8)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证人作证的费用也是一问题。证人作证费用由谁负担没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其次,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发生相关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损失等。对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那么,这些费用就只能由证人承担,这样,既要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又要证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这无疑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

  再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条件过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四种条件可以不出庭:(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这个规定对于明确部分证人享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方面有积极意义, 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合理划分可以不出庭的证人的范围, 实际上也没有得到执行。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 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是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然而, 根据诉讼法的原理, 谁主张, 谁举证, 法院是不偏不倚的裁判者, 那么, 证人不出庭实际上是减轻了举证一方向法院提出证人的责任, 同时损害了另一方向证人质证的权利。所以,仅仅由法院同意哪些证人不出庭是不妥的, 起码应当征求诉讼双方的意见。该规定的第一种免于出庭作证的情况是未成年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人。从这条的立法精神可见,只要是能够辨别是非和能够正确表达的未成年人都是有作证义务的。这种理解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第98条得到印证: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 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由此可见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既然未成年人也有作证的义务, 那就包括了出庭作证的义务。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别人的影响, 其证言容易失真。在这种情况下, 更应当通过法庭上双方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 确定其证言是否可靠。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在英美, 未成年人是出庭作证的。但在出庭时, 视情况对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可以采取一些特别保护措施, 如使其不直接面对被告人, 或在其法庭代理人陪伴下作证,或者在法庭旁边的房间中以闭路电视的方式接受法庭询问。

  最高法院规定的第二种免于出庭作证的人是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当严格掌握。负责举证的一方应当提交权威部门出具的病情证明。

  第三种是其证言对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问题是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 谁判断证言是否对审判起这样的作用呢? 应当由诉讼双方共同参与判断。因此要相应地建立这种证据判断或展示的审前程序。

  第四种是其他情况。什么是其他情况, 该解释没有说。作为法律解释应当使法律更为清楚, 而不能留下更大的余地。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 同时, 作为证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第一,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的保护要注意以下方面:

  (1) 证人的人身权利, 包括其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国家应当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以保护证人的安全。并对有危险的证人提供特殊保护。要把预防对证人的伤害放在首位, 不要等到出了事再处理。当然,如果已经出现伤害证人的现象, 则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在刑法上放宽妨碍作证罪的形成条件,应当把这一罪名的成立固定为举动犯。

  (2) 证人的名誉权, 证人作证牵涉到自身的名誉(尤其是被害人作证的情况下) 法庭应当为证人保密。例如在有关性犯罪的作证时, 法庭可以命令旁听者及新闻媒体暂时离开法庭。

  (3) 未成年人作证应当有特殊保护, 如在法庭上采取隔离作证方式, 或在有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审理时, 根据情况可以宣布暂不公开审理或作证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作证时可由其监护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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