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事责任 > 侵权民事责任 >
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9)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三、对类型复杂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规定,需要侵权法独立成编

  反对侵权法独立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侵权法关于过错规定的一般条款涵盖了侵权法的大部分内容,法官运用一般条款完全可以处理大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以侵权法的规则应当十分抽象简练。在一般条款对侵权行为已经作出描述的情况下,无须对各种具体的侵权类型分别加以规定,(注: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侵权法应当成为tort law,而不是The law of torts.)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既然侵权法条款较为简单,因此没有必要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只需将其包括在债法当中即可。

  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24]从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规定来看,一般条款主要是对过错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德国学者耶林曾言:“使人负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是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25]作为19世纪三大民法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典中被确认是民法长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法律文明的产物。依据一般条款,法官对许多侵权纠纷通过查找过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负责,尤其是随着近几十年来过失概念的客观化、过失认定标准的多样化等新发展,对过错认定的一般条款更加具有弹性与包容性,其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由于从过错归责的一般规定中可以直接引申有关一般侵权行为的三项构成要件,即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因此法官也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认定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责任。

  诚然,依据一般条款确实可以解决许多普通的侵权纠纷,法官甚至可以通过扩大解释一般条款的规则,采取过失客观化、违法推定过失、举证责任倒置等方法,使许多本应由无过错原则等特殊规则解决的侵权纠纷纳入一般条款中。但试图采用一般条款来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各种侵权纠纷是不现实的,也是完全不可能的。任何一般条款都不能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发展。从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总体趋势是从一般条款到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并重的方向发展,这正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一般条款最早出现于《法国民法典》中,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便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也是对过错责任的经典性规定。正如民法典起草人塔里伯所指出的:“这一条款广泛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作出赔偿。”“损害如果产生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此种损害定是过错和不谨慎的结果”。(注:(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为自己行为之责任。1979.45.)按照学者的看法,一般条款最初是由法国学者多玛在17世纪时创立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