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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对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借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内容提要]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别具一格,具有鲜明的特色。研究其立法体例和具体规定,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来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

  [正 文]

  在各国的侵权行为法立法中,《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法(以下称“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别具一格,具有鲜明的特色。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起草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侵权行为法,可以说正处在交叉路口。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当很好地研究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例和具体规定,这对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究竟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来制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意图就在于此。

  一、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实行一般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立法模式的成功做法

  现代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化立法,以立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基本标志,对侵权行为采用概括的、抽象的规定,对一般侵权行为不作具体规定。二是英美法系的类型化立法,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不作概括的、抽象的规定,而是按照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进行具体规定。[1]

  在当代,尽管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采用的都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但是,也分成了两种不同的一般化立法方法。一种是法国等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立法采用的是部分一般化,即侵权行为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的不是全部侵权行为,而仅仅是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还须另外规定准侵权行为或者特殊侵权行为,其模式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全部侵权行为。

  而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采用的是全部的、完全的一般化,即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下,分别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其模式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为+类型化规定”。

  这种侵权行为法的模式打破了《法国民法典》所创立的、已经沿袭了150年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创造了新的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立法模式,具有新意。这种立法方法引起了各国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界的重视,也得到了各国立法机构的重视。目前正在起草的《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草案)》采用的就是这种立法模式,构建了统一的欧洲侵权法的基本框架。[2] (p. 198)

  我认为,《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草案)》采纳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新世纪制定侵权行为法的必然选择。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实现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和英美侵权行为法的融合,实现了“强强联合”,即两大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优势相互结合,形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起草始于1954年,埃国的海尔?塞拉西皇帝邀请了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为他的国家起草一部先进的民法典。达维德辛勤工作,把对法国民法典的热情倾注在这部新的民法典中,充分发挥比较法学家的优势,博采法国法、瑞士法、以色列法、葡萄牙法、英美法以及埃及法等民法典的优良因素,完成了这部民法草案,于1960年5月5日塞拉西皇帝登基30周年的日子,公布了这部法律,其中就包括它的侵权行为法。[3](p. 7)

  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内容是:

  1. 首先,规定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该法典第十三题“非契约责任与不当得利”中的第一章为“非契约责任”,即侵权责任。该章首先设置的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第2027条。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分为三部分,分别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在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下,分为五节,分别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以及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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