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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概念(3)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第三个发展趋势,就是这个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发展得非常快,而且扩张得也越来越宽泛。不仅仅是在法律上逐渐确认了有关象名誉、肖像、隐私等等这些人格具体的人格利益,而且现在又出现了所谓一般的人格利益。这个主要在德国法出现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我的理解,实际就是要解决具体人格权在列举具体的权利方面的不足,实际上要起到一个“底’’条款的作用。因为,比如说我们的民法通则列举了各项人格权,但是遗漏了很多重要的人格权。比如说最重要的,现代社会最重要一种人格权,非常重要的,这个隐私权,在我们的民法通则里面就遗漏了。这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例举方法必然造成的弊病。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就是要通过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来形成一种底余款,我们建议我们的侵权法和人格权法应当采用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身体完整,这三句话作为我们一般人格权的定义。任何新的人格利益出现以后,既使他没有在法律上确认为一种人格权,但是可以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完整这样的一般人格权来概括。所以,也为法官对这些人恪利益提供保护,进行保护也提供了依据。这里,我想也特别要强调一下这个隐私权的发展也非常快的。这不仅仅是因为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侵害隐私的工具和手段也越来越先进而且也变得越来越容易。比如说这个高倍望远镜,什么针孔摄像机,那么这个什么透视的照像机,都对个人的身体的隐私等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造成了通过计算机,通过网格来收集个人的信息,也越来越容易,同时对个人这种隐私的信息的传播,也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一且这个在网上发布个人的隐私以后,它是向全世界传播,而且可以无数次地下载,这个侵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大多都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以及制定有关计算机的这些法律的同时,专门颁布有关法律保护个人的隐私。有人说这个计算机的保护,对网络信息这些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或者说他的重要方面就必须要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是不可分割的。有些学者说隐私权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如果我们说,对政府现在是越来越要求他公开透明,但是对个人,我们是要求越来越保护个人的隐私。这可以说这是现代社会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的职责。总之,这个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尽管扩张了,但是我们都可以说用这个把它和违约行为相区别,仍然我们把它限定在绝对权的范围。所以我们说侵权行为,首先,我们认为一个定义就是它是侵害财产、人身、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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